第七被告 美孚新 居民力阻建屏風樓千人 街反地產霸權 發展商禁制美孚居民滋擾 編按:今日在高等法院,審議祥達發展有限公司針對美孚居民抗爭的禁制令案,原定的十五分鐘審訊時間最終變成一整天,由早上十時至晚上六時十五分才休庭。香港獨立媒體網今日有兩位特約記者全程留守法庭,稍後會整理出整個審訊的過程大要,現先上載當席法官歐陽桂如判辭大要: 一:法庭程序 法庭處理禁制令的慣例,是預留十五分鐘聽取原訴人的陳辭,再聽取被告人的回應。如果法庭沒有足夠時間處理,法庭會給予原告人指示怎樣去做。 二:案件背景 第七被告,原告人未能成功將傳票送達,昨日即4月28日曾向法庭申請替代傳遞但不成功。 第一至六被告是以傳召雙方的形式申請禁制令。第七報告則是原告人單方面申請。 共有四位人士聲稱自己是第七被告,包括曾健成、梁國雄及毛孟靜。有一位楊先生向當值書記報名,但隨後失去聯絡,因此法庭不把他當成知名人士處理。 三:案情 法庭希望第一至第六被告,也有最起碼合理的答辯機會。原告人說自己理據強勁,是法庭常見的情況。傳票是在21號送交各被告,22至25號已經是復活節假期,即使他們能夠在假期找到律師,也只有七日的時間去預備官司,且在這七天期間,不斷有新的文件送交被告。法庭不能貿然剝奪被告合理答辯的權利。且有被告沒有律師代表,更有被告不懂英文。 原告人指他們擁有新九龍海傍第25段B及RP路段的業權或路權,感謝潘熙大律師發言,這點是可以爭議的,究竟路權是否包括可以使用這條道路作建樓之用?何況居民20年來,也可以使用這條道路。若果潘熙的論點成立,原告人擁有的路權,便不是絕對的。 再者,法庭認為美孚第八期居民與祥達發展有限公司,就是否建樓一事上已交涉一段日子,示威也已持續一個月,顯見這次中期禁制令的申請並非緊急性。 如今的情況是,原訴人及被告也聲稱自己擁有路權。而且原告人不獲發禁制令,也不會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,例如分判商的140萬元延誤費用,以及每月1.7萬保安費,以及建樓及賣樓延誤的損失,也是金錢可以衡量的,法庭看不到為何今日要頒發禁制令,令一眾被告失去申訴的機會。 法庭沒有考慮關於集會及言論自由權利的問題。 四:第七被告 可分為 7a 類進入地盤及7b類干擾原告人的人士,7b 類含有明顯的價值判斷。法庭肯定第七被告也應該擁有與第一至第六被告答辯的權利。 五:處...